托 运 条 款
定义:
本托运单上之 “ 托运人 ” 是指 “ 晨 翔 物 流 ” ,分公司及有关雇员、代理人和独立承包商。 “ 托运人 ” 是指托运人及其雇员或交货人。
托运条款生效:
托运人或其交货人在本托运单上正面签名,表示托运人及交货人同意接受本托运条款,本托运条款生效,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托运条款履行。
托运人不得托运以下物品:
货币 ( 包括银行本票、汇票、银行支票、债券、股票 ) ,爆炸品、武器、军火及仿真军火物品、仪器、易腐品、赌博用具、动植物、宗教及政治宣传物、淫秽、色情资料、药品、酒类、古玩、邮票、珠宝首饰、贵金属、冒名牌或侵犯知识产权、粉末状、液体状、放射性物品、烟草、 IATA 禁运物品 ( 包括易燃物或危险品 ) 及有关地方、国家所列明的禁运物品。
托运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托运人的义务:
托运人应对托运货物及标识 ( 包括货物在目的地国,托运国,途经或飞越国 ) 的合法性负责。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件人的姓名、地址、邮编号、联系电话号码、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并提供所属货物的商业发票,否则视同授权承运人代为填写及申报相关资料,包括货物品名、价值及相关明细等;托运人应对货物进行适合安全运输需要的包装;托运人应当支付关税、运费、更改地址费、偏远地区附加费、仓租费、政府罚款以及其它杂费、追讨上述费用发生律师费用。
付款之责任:
托运人向承运人明示由收件人或第三方支付运费,在收件人或第三方没支付时,托运人仍需承担所有运费。另外,在运输过程产生的附加费、关税、政府罚金、税金、更改地址费、偏远地区附加费、仓租费以及其他杂费、承运人追款发生的律师费、货物退还托运人发生费用及仓租等一切费用皆由托运人支付。
托运人提供审批手续:
货物运输 ( 包括目的地国,托运国,途经或飞越国 ) 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货物时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如因托运人未履行本条款而造成承运人损失或费用增加,托运人应当赔偿损失 并支付增加的费用。
除外责任 :
承运人将尽最大可能按通常的作业程序提供高效服务,然而,在任何情况下,不论原因如何,承运人对取件、运输或派送过程中的延误不承担任何责 ,此外,承运人对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扣关、丢失、损害、派送错误,包括:托运货物之申报不正确 ( 包括托运人未能提供商业发票而由承运人代为填写及申报的货物品名、价值及相关明细资料等 ) : 包装、保护、标识或托运地址等不当或不完整、或者由于托运货之收件人或任何有关人员之疏忽引起之损害 , 及因承运人无法控制之原因 , 如天灾、空难、气候状况、航班故障、公乱行为、战争、罢工、内乱以及当地有关政府机构的疏忽 , 承运人均不承担其责任;如货物的本质或有任何缺陷、电子或类似物品所受的电磁破坏等 , 均属本条款之列。
变更托运内容 :
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的 , 应当向承运人书面提出 , 确定赔偿承运人损失数额及预支增加的费用后 , 承运人应根据实际操作条件按变更的内容执行。
索赔 :
在运费付清前 , 承运人对任何索赔均不受理 ; 所有索赔需于收件人收件日起计 30 天内由托运人书面提出 , 同时需将所有有关资料作为证据送达承运人 , 否则概不受理 , 并视为承运人已交付货物 , 索赔事实不存在。索赔金额不得与运费抵消。为便于让承运人考虑对损毁之赔偿,该受损货物之原包装、内容必须交由承运人检查。
承运人的赔偿额按托运人受影响的货物运费二倍计算。但商业文件 ( 不含私人信函 ) 每票最高赔偿不超过人民币 50 元,包裹以每票不超过人民币 800 元为限。索赔不适用于对托运物之间接损失和可获得利益损失,同样也不适用因货物不合法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对货物之查验权:
承运人可以任意或在政府部门要求下,打开托运人之货物,以供承运人或政府部门查验。
建议购买保险:
为使托运人得到较好之保障,承运人建议托运人购买保险。
本条款之效力:
本条款与所签合同条款不一致,即使合同在本条款生效之后所签,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的解释和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